国家对农村养殖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2024-05-19 08:59分类: 养殖方法 阅读: 0

一、国家对农村养殖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关于,现在各地都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虽然略有不同,但大致都在这几个方面:

(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2)对具有脱困条件的特困从事小养殖/小种植/庭院经济/小门店经营等活动的,工会要通过形式扶持其再就业.

(3)办理,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交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免交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鉴证费/经济工本费.

(4)国家税务部门在政策范围内给予费.

(5)具体政策规定你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二、国家对蜜蜂养殖业的扶持政策

蜜蜂养殖业对于国家的农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蜜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家对蜜蜂养殖业的扶持政策,希望能够为从事蜜蜂养殖的农民提供一些参考。

政策一:资金支持

国家对蜜蜂养殖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包括贷款、补贴等。首先,农民可以向各级政府申请蜜蜂养殖业贷款,用于购买蜜蜂箱、蜜蜂和蜜蜂养殖相关设备。此外,国家还设立了专项补贴资金,鼓励农民开展蜜蜂养殖,提高产量和质量。

政策二:技术培训

为了提升蜜蜂养殖业的技术水平,国家组织并举办了各类技术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农民可以学习到蜜蜂养殖的基础知识、饲养管理技巧、疾病防治等内容,提高养殖技术水平。同时,国家还鼓励农民参与技术交流活动,与其他地区的养殖户共同探讨经验,促进行业的发展。

政策三:市场拓展

为了帮助农民解决产品销售难题,国家积极推进蜜蜂养殖业的市场拓展工作。一方面,国家鼓励蜂农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提高产品知名度,寻找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国家支持蜂农发展电子商务,搭建线上销售平台,拓宽销售渠道。

政策四:科技创新

为了推动蜜蜂养殖业的科技创新,国家加大了科技支持力度。国家设立了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支持蜜蜂养殖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科研机构,开展蜜蜂养殖相关的科研项目,为行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政策五:疫情防控

蜜蜂养殖业在面临疫情威胁时,易受疫病侵袭。为了保障蜜蜂养殖业的稳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疫情防控政策。国家加强对病害的防治和监测,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提高疫情应对能力。

政策六:宣传推广

国家重视蜜蜂养殖业的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蜜蜂养殖业的认知度和支持度。国家还鼓励农民自行开展宣传工作,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蜜蜂养殖业的意义和价值。

政策七:政策激励

国家对优秀的蜂农给予政策激励,鼓励他们在蜜蜂养殖业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国家设立了各类奖励项目,对蜂农的产量、质量、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评选和表彰。这种激励机制有效推动了蜜蜂养殖业的发展。

总之,国家对蜜蜂养殖业的扶持政策为农民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希望广大蜂农能够积极运用这些政策,不断提升养殖技术,提高产量和质量,为国家的农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国家对养猪扶持政策?

中国人的命运应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农村不养猪干啥。小心外商握持中国养猪业,到时后悔也来不及。但要认真学习先进养猪方法,鼓励国人养猪,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中国不是有钱吗,为啥没人投资养猪呢,值得研究,主权在手,饭碗是大事。

四、国家对林业的扶持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只是基础工作,要取得林改成功,也就是要达到林农增收,森林数量增加,森林质量提升,森林生态功能增强,林区和谐目标,关键在配套改革,即配套的政策措施。当前出台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五点。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具体说就是对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对商品林采伐,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的年采伐限额,对森林什么时候采伐,采伐多少数量,做到“五年、十年早知道”;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简化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将低产(低效)林改造、灾害性采伐及征占林地等非常规性采伐分别纳入其他采伐;简化采伐管理环节,采伐由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审批,允许经营期内采伐指标结转,彻底改变“申请指标难、采伐批复难”的现状;改变森林采伐管理方式,将以往“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调整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七是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二、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建立林权流转市场和林权流转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用途、不损害林农利益的前提下,林农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对拥有的林权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担保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三、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国家新的公益林补偿标准规定从2010年起,国家对公益林补偿由过去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为10元。国家对农民和其他社会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进行补贴,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从2009年7月1日起,育林基金征收最高不超过林产品销售收的10%(原来20%),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不征收,并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五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政府对养殖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早在2000年就听说北京养蜂人可得蜂箱补贴,浙江省养蜂人也有补贴,我们安徽不知道有没有养蜂补贴,反正我养蜂没有补贴。

六、国家对加工办厂的国家扶持政策?

国家对加工办厂是否确定为小微企业,三年内免收税收!

七、国家对农业有什么政策扶持?

农业扶持有哪些政策补贴

1、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金融支持政策

国家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3、财政扶持政策

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明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会优先予以安排。

4、涉农项目支持政策

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2017年,合作社将承担更多申报项目功能。

5、农产品流通政策

国家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6、人才支持政策

农业部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明年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同时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国家补贴政策中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1)购机优惠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15亿元,约30%用于支持合作社购置农机装备。

(2)土地流转优惠部分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优惠补贴,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土地向合作社流转,静待以后各地出台土地优惠政策。

(3)税收优惠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用电用水政策

1)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

2)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八、国家对农村稻场硬化的扶持政策?

一是价格提高。2月28日向社会公布了早籼稻和中晚籼稻的最低收购价,每斤提高一分钱,这是连续三年调低的情况下适当提高。

二是增加投入。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整合现有资金,主要整合了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绿色高质高效行动等项目资金一共36.7亿元,支持主产区来恢复双季稻。

三是上下联动。不仅是中央财政拿钱,地方财政也加大了对早稻生产的支持。例如,江西拿出产粮大县奖励25%的资金支持早稻生产,湖南省级财政安排2亿多元,支持早稻生产,主要用于集中育秧和机插秧。

九、国家对国货品牌的扶持政策?

大力发展自主品牌,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收购国际品牌,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受益财政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80%、但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定期开展收购国际品牌案例评选,对优秀收购案例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国家对广西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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